——商州區(qū)法院醉駕入刑案調查
商洛日報 - 商洛之窗訊(饒彩云)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入刑已經三年六個月,從商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危險駕駛案件中發(fā)現,雖然法律實施已經歷時三年多,危險駕駛行為并未像預期中有大幅度下降,人們安全駕駛的意識依然有待提高。商州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以受理案件為樣本,針對定罪、量刑、審判、執(zhí)行難點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見建議。
一、危險駕駛罪案件審理情況
1、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商州區(qū)法院截至2014年10月31日,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44件,其中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3件,2012年5件,2013年14件,2014年前10個月22件。
2、醉駕車輛主要是摩托車。審結的44件案件,酒后駕駛摩托車26案,占醉駕比例為:59.1%。酒后駕駛小轎車18案,占醉駕比例為:40.9%。公職人員醉駕5人,占醉駕比例為:11.4%。農民、居民醉駕39人,占醉駕比例為:88.6%。
3、發(fā)案原因為交通肇事后報案。受理的44件案件,交警例行檢查查出的2案,一案是小轎車,另一案是出租車,占醉駕案件4.6%。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向交警部門報案后查出42案,占醉駕案件95.5%。
4、刑罰均判處拘役刑量刑幅度是1個月至3個月。44案中,判處3個月拘役的3案,占醉駕案件6.8%。判處2個月拘役的13案,占醉駕案件29.5%。判處1個月拘役的28案,占醉駕案件63.6%。44案44人,均判處拘役刑,未判處緩刑和免于刑事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案件原因分析
1、傳統(tǒng)酒文化的影響,導致醉駕居高不下。商州飲酒之風盛行,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相互交往、相互溝通都離不開酒烘托氣氛,以酒待客,以酒會友,以飲酒加深感情之風的盛行導致商州危險駕駛案居高不下。
2、法制宣傳不到位,對醉駕車輛認識有誤解。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通過新聞媒體的宣傳、通過各級交管部門的廣泛宣傳,“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安全意識有所提升,但醉酒駕駛摩托車的行為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一些人認為摩托車不屬于機動車,或者認為查酒駕時不會查摩托車,正是由于存在認識上的誤區(qū),商州法院審理的駕駛摩托車發(fā)生醉酒駕駛的案件已經達到全部案件的59.1%,且涉案摩托車醉駕駕駛行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比例高達100%。
3、安全意識淡薄,輕信醉駕無事。商州受理的44件醉駕案,駕駛員均抱有僥幸心理,不聽他人勸告,固執(zhí)己見,堅持酒后駕駛,42件最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
三、酒駕案件審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羈押期限短給審判、執(zhí)行帶來障礙?!缎谭ā返谝话偃龡l之一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根據該條規(guī)定,危險駕駛罪只能判處拘役,別無選擇。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據此規(guī)定,對于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被告人,一般不能逮捕,對其刑事拘留最長應以7天為限,超過7天不能結案的,應變更強制措施。商州法院審理的44件危險駕駛案,無一件在7天內完成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工作。所有案件最終都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三種情況。一是被告人經傳喚不到庭或不及時到庭影響審理。二是判決作出宣判時,被告人潛逃,無法送達判決。三是宣判后,等案件生效按判決收監(jiān)時,被告人逃跑,致使判決無法執(zhí)行。
2、摩托車的管理存在漏洞。從涉案的26件摩托車醉駕案看,摩托車駕駛員均無摩托車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摩托車,交通事故頻發(fā),駕駛員法制意識淡薄等問題,這些問題反映了摩托車管理上存在不規(guī)范和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