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3月12日電 (記者 安源)12日記者從成都市檢察院獲悉,由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特大制造假酒案獲法院有罪判決。新都區(qū)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鄧某、黃某某等五人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五名被告一百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至7月,被告人鄧某、黃某某先后在新都區(qū)和金堂縣租得二處農房作為制假窩點,采用將低檔酒灌裝進高檔白酒瓶的方式制作假酒,并安排何某某等三人具體參與假酒制作。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鄧某等五人采用上述方法,假冒宜賓五糧液公司、貴州茅臺公司、瀘州老窖公司等知名酒企的注冊商標,大量生產“五糧液”“茅臺”“瀘州老窖”等高檔瓶裝白酒,銷往成都地區(qū)非法獲利。
2014年1月8日和9日,公安機關在工商部門的協(xié)助下,分別在兩個假酒窩點現(xiàn)場查獲假冒“五糧液”“茅臺”“劍南春”等高檔品牌的瓶裝白酒共計2100余瓶,總價值達188萬余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