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州4月17日電 (記者 龍敏)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公開宣判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一案,認定被告人陳柏槐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人民幣,下同);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陳柏槐,1950年8月12日出生,湖北省武漢市人,漢族,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系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曾任湖北省農業(yè)廳黨組書記、廳長。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陳柏槐擔任湖北省農業(yè)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違反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有關規(guī)定,擅自決定將下屬單位湖北畜禽育種中心國家劃撥的畜牧科研用地非法轉讓用于經營性開發(fā),并弄虛作假幫助受讓方競得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1億余元。
2003年11月至2013年八九月間,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農業(yè)廳黨組書記、廳長、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武漢佳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轉讓、項目開發(fā)、企業(yè)經營、工程招標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83萬余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柏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陳柏槐的行為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依法應數罪并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