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狗之風在中國尤其是在北方中原地區(qū)衰落的原因,與佛教的盛行不無關系。美國當代學者弗里德里克.J.西蒙注意到:“ 一本現(xiàn)代中國佛教宣傳小冊子的作者論述道,獲得幸福的一種方式就是愛護有生命的創(chuàng)造物并且拒絕殺害它們或食用它們的肉。他特別指出殺死狗和牛是極大的殘忍,因為這些動物從主人那兒所獲甚少,卻忠誠地服務于人類的利益。”(隋唐以后人們開始相信屠狗食肉多會遭到不好的報應,這從隋唐以后文人們的筆記中常可發(fā)現(xiàn)這類記載)。
早在1935年,港府就已制定《防止虐待禽畜條例》,對虐待動物的行為進行懲處。任何人(a) 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準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準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等等,一經(jīng)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jiān)禁3年。第167 章的《貓狗條例》也明文規(guī)定:(b) 禁止狗只和貓只的屠宰與狗肉和貓肉的銷售及使用。當然這些條例的實踐操作可行性可能值得懷疑,但無疑至少還是起到了一個宣示性的作用。
自己喜歡狗不吃狗肉,就要求別人也不吃吃狗肉,這種推己及人的情感理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須承認的是,目前在中國大陸吃狗肉既不犯法也不算觸犯社會禁忌,很難有法律或者輿論求制止,此時愛狗人士的倡導就只能是停留在理念上,任何付諸行動的侵犯他人生活的愛狗行為,都有可能觸犯法律進而違法。有例可循的就是愛狗志愿者去年轟動一時的京哈高速公路截車救狗行動。
愛狗人士反對吃狗常見的一個理由是,食用的狗肉其來源多屬非法偷盜。不可否認,部分擺上餐桌的狗肉,其來源著實可疑,但問題似乎并不是出在食客身上,該追究責任的售賣狗肉者。如果他們明知狗肉來源不當沒有檢疫,存在安全風險仍然繼續(xù)銷售,那么愛狗人士合理的做法就應該是向相關部門舉報,爭取依法取締非法的不安全銷售行為,而不是指責食客的行為不當。
佛教對動物保護的態(tài)度是鮮明和一貫的。之所以有的生命是人,有的是動物,是因為他們不同的業(yè)力所致。這一世是只貓,來世可能是人,而今世的人,也有可能是從畜生道里轉生過來的。眾生只是因為無明愚癡的緣故,看不到世界的真相,所以才互相殺害,互相食用。佛教認為眾生平等,這可以作為禁止吃狗肉的價值基礎,但佛經(jīng)并不是所有人都承認的價值觀。愛狗人士需要找到吃狗肉的人也承認的基本理念來反駁吃狗肉,否則他們就只能約束自己不能約束別人。
很難有一個普遍接受的動物倫理標準,動物福利論只是佛教的一個漸進式的粗糙版本。認為動物福利應該包括身體和精神兩方面的內容,涉及動物對痛苦和快樂的各種廣泛的感受。目前國際上公認的非野生動物福利概念包括動物的五大自由,這五大自由原則最初是由英國農(nóng)場動物福利理事會提出的,“即免于饑渴的自由;免于不舒適的自由;免于痛苦、傷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表達正常習性的自由;免于恐懼和悲傷的自由。”既然我們不會強迫人們相信佛教,自然也沒理由去強迫人們接受其粗糙版本。
人類不應該對動物惡意虐待,施加不必要不合理的痛苦。一是自然規(guī)則的內在要求,自然規(guī)則追求的是自然界的生態(tài)平衡,動物之間的殘食對個體說是為了生存,對自然體說是為了平衡物種,但是動物的相互殘食也僅限于對生命的侵害,除此之外,不包含其他惡意的折磨;二是人類社會的道德要求?,F(xiàn)行民法中有“公序良俗原則”,要求人的行為必須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的一般道德。善良的對待動物,不給動物施加不合理的痛苦,正是這一原則的要求,因此,人對待動物的行為也應該符合人類社會的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