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死亡和出租車司機行為有無關系?
高家代理律師稱,張某作為出租車行業(yè)從業(yè)者,對乘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張某帶著醉酒的乘客高賀多次繞路,隨后在途中惡意甩客,使高賀處于危險狀態(tài),最后導致其墜河溺水身亡,張某的行為和高賀溺水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手機被拿走,高賀徹底失去了自救能力。而且附近荒郊野嶺,沒有行人和過往車輛可以幫忙報案。”
張某愿意擔責,并認可一審判決。但出租車公司的代理人稱,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張某的行為與高賀的死亡有任何關系,張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法律規(guī)定,醉酒的人應負完全民事責任,高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死亡原因是醉酒后溺水導致。”出租車公司的代理人稱,事發(fā)后不久,張某就不在該公司干了。
出租車司機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張某被控制住后,公安機關對其進行過訊問,警方查明,張某利用高賀醉酒,多次有意騙高賀坐其開的出租車,以多繞路為手段,騙取高賀170元現(xiàn)金,并將其手機拿走使用。2009年9月28日,鄭東新區(qū)公安分局向張某下達了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書。高賀家人曾質疑,為何不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張某有疏忽大意的過失責任,但高賀的死亡是“復合原因”造成的,更多是自己的行為導致溺亡,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存在困難。如果是在大雪紛飛的晚上,出租車司機把醉酒乘客放在路邊,乘客凍死街頭,司機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出租車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A。高家代理律師:掛靠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8年11月3日,張某和昌達出租車公司簽訂《出租車經(jīng)營管理合同》,約定張某每月向昌達公司繳納170元管理費,昌達公司成為張某所駕駛出租車的掛靠單位。司機的選聘是出租車公司定的,司機的資格是出租車公司審查后上報的,根據(jù)最高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掛靠關系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既然掛靠時收錢,而且出租車公司對司機有教育管理義務,出租車公司脫不了責任。
B。出租車公司的代理人:出租車公司無責任,建議張某補償
掛靠管理模式是當時鄭州出租車行業(yè)的統(tǒng)一經(jīng)營模式,出租車公司不是車輛的實際車主,也沒有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取經(jīng)濟利益。
這170元包括的是稅費、各項規(guī)費等,并不是營運費用,而每輛車獲得營運資格時交的錢也都交給財政了。出租車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建議張某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被害人家屬一定的補償。(河南商報記者趙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