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個“有望出臺”的消息引起廣大消費者的極大關注——買房買車可以無條件后悔。消息的來源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參與《消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劉俊海教授,他披露,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即將迎來首次大修,而“后悔權”概念是這次《消法》的一個修改意向。
消息一出,即引起各界嘩然,對“后悔權”的利弊爭論不絕于耳。
新聞背景
已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將迎來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5年立法規(guī)劃。6月9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參與《消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劉俊海教授介紹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趨勢。
“此次《消法》修改應當著眼于進一步拓寬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擴大該法的調整對象。”劉俊海說。曾經有消費者因購買的汽車出現質量問題而將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終認定汽車屬于奢侈品而不屬于消費品。“消費品的范圍應當放得更大。”劉俊海認為,修改后的《消法》應包括生存型消費、發(fā)展型消費、享受型消費、個別存在的奢侈型消費等,既有物質商品的消費,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費。
“要建立冷靜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權’制度。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還要增加消費者‘安寧權’制度。增強公權力的行為保護。”劉俊海認為,消費者的“后悔權”制度未必適用于所有消費行為,但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后悔權”制度:網上交易;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如購買汽車、房屋等。
〔正方〕“后悔權”讓人可以冷靜一下
迎來首次大修訂的《消法》已經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5年立法規(guī)劃,由于其與消費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修改可能涉及的方向及內容變化引來了各界人士的關注。
而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教授公開表示,在新的《消法》中,應該增加消費者的“后悔權”。
劉俊海認為,“后悔權”并不是一個嚴謹的概念,其正式稱謂為“冷靜期制度”,是給予消費者單方解除或撤銷合同的一種權利,原則上可以讓消費者在合理的期限內無條件退貨。消費者的“后悔權”制度未必適用于所有消費行為,但他認為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這個“后悔權”制度:網上交易;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消費者購買汽車、房屋等。
對于目前爭議較大的關于“汽車類商品是否適用于后悔權”的爭論,劉俊海解釋,通常情況下,如果兩個市場主體買賣雙方經過深思熟慮簽定合同、合同生效后,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但在某些消費活動中,部分商家為了推銷一些牟利價值高的商品或服務,首先給消費者洗腦,使其在不冷靜、不理性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如買房合同、分時度假協議等。實行“冷靜期制度”,賦予消費者單方解除或撤銷合同的權利,可讓消費者在合同簽訂的法定期限內,如三日或五日,給消費者一個深思熟慮的時期。當然,也要防止“后悔權”被濫用,擾亂市場秩序。
〔反方〕汽車商品并不適用后悔權
在“后悔權”觀點出現后的一天時間內,網絡搜索引擎中關于“后悔權”的詞條達到950萬條,其中大部分消費者和普通百姓都對“后悔權”持歡迎態(tài)度。但事實上,所有的商品中,最難實行“后悔權”的就是汽車這個特殊商品。
上海汽車銷售行業(yè)協會專家徐憲成認為,汽車商品不適用“后悔權”這個概念。首先,在目前的汽車消費中,還需要上牌照、交稅等一系列手續(xù)。如果消費者在辦理完手續(xù)后再決定退貨,相關的手續(xù)辦理以及退稅等工作需要很長時間,同時,退車所退的相關費用還涉及多個政府部門,整個實際操作過程的繁瑣定會成為汽車“后悔權”出臺的難點。
同時,汽車在使用后會出現一定的公里數,消費者如果使用“后悔權”把汽車退還給商家,根據目前的行規(guī),退回的汽車只能算作二手車,那么車輛折舊費由誰來承擔是另一個爭議問題。“這一系列的問題將會成為'后悔權'流產的關鍵。”作為行業(yè)專家,徐憲成認為,“后悔權”很難在汽車商品中通用。
事實上,早在“后悔權”這個消息出臺前,汽車“三包”政策也拖拉了好多年,至今沒有出臺。據悉,汽車“三包”政策一直遲遲未推出的原因之一就是汽車商品在購買后所需要辦理的一系列手續(xù),造成了汽車“三包”政策始終停留在“草案”階段。“要給汽車商品創(chuàng)立'后悔權'還不如直接先建立汽車商品的'三包'來得實際。”在采訪中,一位汽車界人士這樣表示。
觀點碰撞②
〔正方〕促使消費者更勇敢地消費
之所以“后悔權”能夠引起廣大消費者的關注,關鍵還在于汽車消費中很多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深受其害。在目前汽車消費中,消費者往往在購車時需簽訂購車合同,而合同中的預付款概念則制約著消費者在出現“意外”時無法取消合同,而退預付款則成了消費者投訴的焦點。
?。翟鲁?,張小姐預訂了某品牌車型,可由于在指定時間經銷商未交車,張小姐要求退還預付款,可經銷商認為,合同中寫明的是:“如果遭遇廠家發(fā)貨問題,雙方可以進行協商”,不同意張小姐的退款要求,所以雙方就此問題一拖再拖。
記者通過調查發(fā)現,目前市場上大部分合同都屬格式合同,對于預付款的退款方式全是協商解決,就是這種模式讓預付款退還成為難點。如果“后悔權”真的實行,那么將在法律層面上解決這個問題。“目前市場上大概有50%的消費者能夠退還預付款。雖然這個比例不低,但如果實行了'后悔權',將提高這個比例。”業(yè)內人士表示。
同樣,消費者陶小姐認為,如果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消費者“后悔權”,可進一步增加消費信心,就可以“有恃無恐”地敢于消費和樂于消費,同時也可促進商家在產品質量和誠信營銷中的服務意識。“對于整個市場來說,實際上還是有提升作用的。”
〔反方〕后悔權是對《合同法》的一種諷刺
上海法律專家董嶸認為,目前的《合同法》規(guī)定了合同撤銷權,即在以下幾種情形下,一方可以單方撤銷合同: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這里的合同撤銷權行使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因此,通常來說,合同法遵循允諾禁反言原則,即對于一個有效成立的合同,僅僅是消費者“后悔”的理由是不可能支持的。
同樣,汽車經銷商認為,汽車“后悔權”的建立欠公平。上海一家東風日產經銷商老總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簽訂買車合同后,消費者一旦后悔,這對于合同的嚴肅性是個很大的諷刺。該老總表示,目前在買車前消費者可以通過試乘、試駕甚至多家4S店對比來進行選擇,而且消費者大多有很長的時間在市場上對各類車型進行對比,很少有所謂消費者不了解車型而購買的情況。“簽了合同,無緣無故就要反悔,這對于商家來說并不公平。”
同時,媒體評論員陳英鳳認為,“后悔權”簡言之就是在合同簽訂或買賣完成之后再反悔、悔約的權利。雖然,賦予消費者“后悔權”,是意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避免信息不對等導致對消費者權益的傷害,出發(fā)點是好的,但這種做法卻是對合同“意思自治”精神的違背和破壞,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穩(wěn)定,也不利于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記者觀點
“后悔權”的雙贏概念
從目前情況看,“后悔權”的出現肯定是一個消費者歡迎、商家猶疑甚或反感的規(guī)定。因為一旦其付諸實施,則意味著:“無理由退貨”成為商家的一種義務。消費者得到了更多權利,而商家的權利卻受到壓制。表面看,這有點違反公平原則。
但事實上,有這種想法是因為我們把買賣雙方擺放在一個對立面。若把消費者和商家看做互惠關系,就會發(fā)現:“后悔權”并沒那么“刻薄”。畢竟消費越旺盛,商家越賺錢。一個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以及一個誠信的體系,是促使消費繁榮的重要基礎。而“后悔權”如果能夠得以實踐,對改善雙方的立場及利益都有積極、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