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宿雙棲、白頭偕老是每一對即將走進婚姻殿堂的愛侶所共同期盼的,然而隨著商品房價格一路飆升,高額的購房款讓這個原本用來共同棲身的“安樂窩”成了擺在情侶面前的一道坎。首付、貸款、房屋產權歸屬等一系列的問題也隨之凸現出來,這樣那樣的不快,都會影響到新婚的喜悅。那么,在買婚房過程中,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如何平衡各方的關系?本刊邀請了陜西潤豐律師事務所楊篷偉律師分析熱戀情侶買房中的“酸甜苦辣”。
酸:房產該“署”誰的名
對于還未領取結婚證的戀人來說,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也意味著作為婚前財產的房子在法律上的唯一歸屬。雖然目前兩人感情很好,但是難免不會有人心里有點“小九九”。
律師觀點:其實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購房合同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只需要在簽合同的時候,在買受人一欄中填寫兩個人的名字以及身份證號碼即可。等到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兩個人都要向房管局交納相關的證件。然后,按照規(guī)定做房產份額約定公證即可。
甜:愛用房產來擔保
據介紹,在婚前購房的情侶中很少有人提出要在房產證上標明兩人財產共有的。更有不少的年輕人,為了討心愛之人歡心,堅持在產權證上寫上愛人的名字,用房產來作愛情的擔保。
律師觀點:情侶間的“情感”對保證婚姻的質量是最關鍵的,但是在法制社會的今天,也應“理智”地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如果在辦理房產證之前確定夫妻關系不現實時,除了可申請《房屋共有權證》外,最好能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苦:分手后如何還貸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經常會有未婚的男女朋友以共同名義貸款買房。但一旦中途分手,雙方又該怎么辦呢?比如一方不想要共同買下的這所房子,可貸款合同上有共同的名字,還是得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一方愿意獨自買下這處房子,可房產證上注明兩人的名字,獨自還了貸款,卻不能獨立擁有產權,讓人苦不堪言。
律師觀點:雙方既非配偶關系,又已分手,若要雙方在長時間的貸款期限內共同承擔還貸義務,對任何一方都已不可能。因此,在不危及銀行利益的前提下,由雙方自己簽訂一個內部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唯一可行的辦法。一旦一方不能還貸,另外一方仍需對銀行承擔還貸義務。
辣:分割房產互不相讓
戀人分手后房產究竟該歸誰所有,如何解決分手后的財產糾紛呢?如果兩人未婚同居,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中間牽涉房產糾紛,比如說兩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賴著另一方所有房子居住而不走的話,所有方可以從居住權的角度向法院訴訟,要求騰房。
律師觀點:如果是兩個人合買的(即《購房合同》上簽署了雙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應屬于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按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判斷共有關系的類別,即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共有關系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能夠證明按份共有關系的證據,有共有人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權屬證書上記載的份額等。
如果以個人名義買的(即《購房合同》上只有一個人的簽名),那么房產就歸個人所有。按照情理上來說,如果另一方也出錢了,應該歸還另一方錢財,但前提條件是未簽署購房合同書的一方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費用。(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