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凱藝
200平方米的屋內放著19張床,住近40個租客,簡直堪比小旅館;公寓的上百個車棚車庫,被隔出來出租住人……多年來,“群租群居”現象在甬城早已成頑疾。盡管物業(yè)管理單位在加強日常的巡查和勸阻,城管、消防、公安等部門也在聯合整治,但由于長期無具體的處罰條例可依,要徹底整治,難。
近日,由市住建委起草、法制辦制定出臺的《寧波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guī)定》終于給這一亂象下了“緊箍咒”——3月1日起,房東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進行群組,或出租車棚車庫,要受罰;租客人均面積不到10平方米的,房東還要受罰!
租客人均面積不到10平方米
房東最高罰3萬
哪些房屋不得出租,違者又會有什么后果,此次新規(guī)都有作具體說明。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屬于違法建筑的;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三、未依照規(guī)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處置措施的危險房屋;四、居住場所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或者居住場所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房東出租違法建筑,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由所在地縣(市)區(qū)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50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罰款5000-30000元。
房東在出租房屋時,應當以一間原居室為最小單位,不允許分隔搭建后出租。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規(guī)定還對出租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積予以明確:除未成年人外,租客的人均租住面積不得低于10平方米。
不僅如此,原有的餐廳、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過廳、過道、貯藏室、雜物間、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層、車庫、車棚等非居住空間,也一律不得供人居住。
出租人不按以上要求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就要給予5000-30000元的罰款。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及以上,或者居住人超15人的,出租人要建立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并將相關登記信息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當然,房東也可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中介一旦接受委托,就要承擔起出租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如果房東不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由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500元的罰款。
北侖曾出臺最嚴群租治理辦法
但罰款等執(zhí)行存一定難度
事實上,寧波早在2011年就出臺過《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令禁止把房屋分拆、隔斷“化整為零”的群租行為。
但在執(zhí)行中,相關部門沒有執(zhí)法權,想開罰單又沒有依據,最嚴厲的無非也就依靠斷電、斷水來制止。
2014年3月,為了治理群組群居頑疾,北侖還出臺了寧波最嚴厲群租房治理措施。這個規(guī)定當初就規(guī)定租客人均(不包含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如果相關責任人違犯該條例并拒不整改的,除了停水、停電外,最高還可處以3萬元罰款。為此,當地還成立了“群租群居”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自對群租房試點執(zhí)法以來,區(qū)住建局房管處聯合對新矸街道金城花園、大矸街道派舍堤香、小港街道一品江南3個小區(qū),共200多套涉嫌群租房屋逐一入戶進行聯合查證工作,共查實群租房148套,并簽訂《違法出租自行整改承諾書》127戶,已整改完成28套,21套實施停水停電措施。
盡管取得的效果還不錯,但北侖房管處處長助理周民海也坦言,盡管這已經是寧波首次由區(qū)政府同意,對群租房進行的最嚴厲整治,但能采取的手段也只停留在停水、停電。
“雖然管理辦法中也提出過不同程度的罰款措施,但從實際實行情況來看,罰款等方法執(zhí)行起來難度較大。就算涉及嚴重的違法行為,最終走法律途徑,法院判下來后具體實行也是個很大問題。”周民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