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13日),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修訂后正式對外發(fā)布。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組織修訂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 17761—2024),將于2025年9月1日實施,舊版標準(GB 17761—2018)將被替代。
以下為新版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問答↓
一、新標準對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為減少交通傷亡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車輛的最高設計車速不宜過高,因此新標準維持2018版標準中有關最高設計車速的規(guī)定,即具有電驅動功能的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不得超過25km/h,并增加超過25km/h時電動機應停止提供動力輸出的要求。
生產企業(yè)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優(yōu)化產品設計,強化速度等防篡改設計。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電動自行車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標準和法規(guī)要求,確保電動自行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自覺抵制通過非法篡改提高最高車速的行為,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
二、新標準如何強化電動自行車的防火阻燃要求?
為增強電動自行車所使用非金屬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從源頭上降低車輛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災事故的可能性,同時有效降低電動自行車火災的蔓延速度和燃燒的劇烈程度,新標準進一步加嚴了與電池直接接觸的非金屬材料、電氣回路、電氣部件及導線等關鍵部件的阻燃性能要求,并對軟墊材料、皮革類與紡織品類材料等不同類別非金屬材料的阻燃性能分別作出規(guī)定。
生產企業(yè)應從產品設計源頭出發(fā),嚴格車輛非金屬材料選型,加強測試驗證,標本兼治提高整車的防火阻燃能力。
三、新標準對車輛塑料件使用比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目前電動自行車產品普遍使用大量塑料作為功能件和裝飾材料,但是由于塑料本身具有可燃性,這些材料在發(fā)生火災時會加速火勢蔓延并釋放大量有毒氣體,即便添加了阻燃劑也很難從根本上防止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因此,新標準中增加了“電動自行車使用的塑料的總質量不應超過整車質量的5.5%”的要求。
企業(yè)在進行新產品研發(fā)設計時,應盡可能減少塑料材料的使用,并按照新標準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計算塑料質量占比。鼓勵使用其他不可燃材料代替塑料,從而降低火災事故的危害程度。
四、新標準對電動機性能有什么要求?
目前,許多使用中的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超出了標準的規(guī)定,主要原因是這些車輛的電動機在動力性能方面有較多的余量,給非法篡改最高車速留下了空間。
為確保交通安全,新標準中增加了電動機空載反電動勢以及電感值差異系數等指標要求,從而確保電動機在輸入電壓達到最大時車速也無法超過25km/h;同時考慮到電動自行車必要的載重能力和騎行中可能存在的短時爬坡等實際需要,標準中增加了電動機低速運行時轉矩限值指標,允許電動機短暫地輸出較高扭矩,確保車輛能夠應對短距離爬坡等特殊工況,滿足消費者正常騎行需求。
企業(yè)要嚴格按照新標準的規(guī)定,為車輛裝配符合標準要求的電動機,保障消費者的騎行安全,不給非法篡改車速留空間。
五、新標準對電動自行車的防篡改要求做了哪些強化?
針對當前很多電動自行車產品最高車速、蓄電池類型和輸出電壓等技術參數易被篡改、導致交通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多發(fā)的問題,新標準分別從電池組、控制器、限速器三個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
其中,電池組防篡改要求電動自行車不應預留擴展車載電池的接口或線路,并且應具有充電和放電互認協(xié)同功能,確保電池組與充電器匹配后方可充電、與整車匹配后方可騎行;控制器防篡改要求不應通過剪線、跳線等方式修改控制器功能,不應兼容多種輸入電壓模式,具有過壓鎖定功能,限流裝置不應留后門,且不應通過解碼器、物聯(lián)網技術等進行改裝等;限速器防篡改要求限速器無論是單獨的模塊,還是集成在控制器內部,均不應具備修改限速值功能。此外還增加了資料性附錄,給出了6大類常見的防篡改檢查方法示例,為產品防篡改設計及檢測抽查提供指導和依據。
六、為什么要安裝永久性耐高溫識別代碼標識?
在近年來發(fā)生的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中,經常出現車輛識別代碼標識被高溫熔化,導致無法辨別車輛品牌型號、不利于事故溯源調查的情況。
為此,新標準要求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采用耐高溫永久性標識,不僅有助于實現車輛生產、流通和使用各環(huán)節(jié)的有效追蹤和監(jiān)管,更重要的是一旦車輛發(fā)生火災事故后,能夠幫助相關調查人員快速識別車輛信息、溯源追查產品質量問題,從而指導企業(yè)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第一時間堵塞安全漏洞,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fā)生。
七、如何達到新標準規(guī)定的企業(yè)質量保證能力和生產一致性要求?
針對當前我國電動自行車行業(yè)集中度偏低、企業(yè)質量保障能力不足、產品抽檢合格率不高等問題,新標準中增加企業(yè)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條款,明確要求生產企業(yè)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產能相匹配的整車及車架的生產能力、檢測能力和質量控制能力,并列出了產品進行型式試驗和生產一致性檢驗時所需的檢測項目。生產企業(yè)應具有規(guī)模化生產所必需的技術裝備,確保自身設備的加工制造能力與整車產能相適應,通過規(guī)模化生產不斷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和市場競爭力。
此外,還要嚴格執(zhí)行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建立從關鍵部件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至出廠檢驗的全面質量保證體系,確保產品質量和性能符合標準要求,為消費者提供高品質產品。
八、新標準對鉛蓄電池車型整車重量限值是如何規(guī)定的?
鉛蓄電池化學性質穩(wěn)定、價格實惠,還具有較高的回收利用價值,深受廣大電動自行車消費者青睞。新標準修訂期間,通過對近13萬份網民的問卷調查發(fā)現,傾向于選擇鉛蓄電池的消費者數量是鋰電池的2倍。但是鉛蓄電池也具有能量密度低、體積大、重量重等缺點,特別是考慮到近年來消費者生活節(jié)奏加快、出行半徑擴大、充電不夠便利等因素,超過一半的被調查者希望電動自行車充滿電后續(xù)航里程能夠達到70公里以上。
按照2018版標準中55kg的整車重量限值計算,使用鉛蓄電池的車輛續(xù)航里程只能達到40公里左右,與消費者實際需求存在差距。新標準將鉛蓄電池車型的重量限值放寬至63kg,將有助于滿足廣大消費者增加續(xù)航里程、減少充電頻次、提高安全性能的需求,為百姓提供更加經濟、實用、安全的產品。
九、新標準對腳踏騎行裝置是如何規(guī)定的?
2018版標準中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絕大多數消費者不僅不使用該功能,反而主動將腳踏板拆除。從問卷調查結果來看,基本不用腳踏騎行功能的消費者占比高達79%,絕大多數被調查對象建議不在標準中對腳踏騎行功能作強制要求。
為此,新標準中僅要求采用電助力模式的車輛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對電驅動車輛不作強制要求,從而有助于生產企業(yè)根據車型自主決定是否設計和安裝腳踏騎行裝置,不僅節(jié)約了生產成本,而且給消費者提供更多的車型選擇,提升了產品的實用性。
十、新標準對后視鏡是如何規(guī)定的?
后視鏡可以幫助電動自行車騎行者觀察后方的車輛和行人情況,減少盲區(qū),提高騎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2018版標準規(guī)定,測量整車高度時無需將后視鏡計算在內,企業(yè)可根據車型需要自行設計和安裝后視鏡。新標準為進一步體現對車輛安全性的重視和對安裝后視鏡的支持,除維持2018版標準中關于后視鏡不計入整車高度的表述外,還增加了“為保證行車安全,鼓勵電動自行車安裝后視鏡”以及后視鏡不計入整車寬度的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部分較為輕便的電助力車型一般不安裝后視鏡,為尊重這部分產品的設計習慣,新標準并未將安裝后視鏡作為強制性要求,而是由生產企業(yè)根據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安裝。
十一、新標準對北斗定位、通信和動態(tài)安全監(jiān)測功能是如何規(guī)定的?
近幾年發(fā)生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事故中,很多的起因都是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出現溫度異常,但使用者沒有及時發(fā)現,未能第一時間切斷電源,導致引發(fā)火災甚至爆炸。
此外,電動自行車被盜也是困擾消費者的重大痛點。為提升電動自行車主動安全性能,新標準增加了北斗定位、通信與動態(tài)安全監(jiān)測功能。
其中,用于城市物流、商業(yè)租賃等經營性用途的電動自行車必須安裝北斗模塊;其他普通家用電動自行車,在銷售時可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保留北斗模塊。北斗模塊可以記錄電動自行車當前所處的位置、速度等信息,并通過通信模塊實時反饋給用戶,一旦發(fā)生被盜等異常情況,這些信息能夠有效助力消費者在第一時間找回車輛。
動態(tài)安全監(jiān)測功能可以將車輛異常行駛狀態(tài)以及蓄電池電壓、電流、溫度等超出正常范圍的情況及時發(fā)送給消費者,提醒消費者識別和處置安全問題,第一時間消除事故隱患。
十二、新標準增加北斗定位、通信和動態(tài)安全監(jiān)測功能后,對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有哪些考慮?
新標準規(guī)定了電動自行車應具有通信模塊,具備向企業(yè)等建設的信息管理平臺發(fā)送動態(tài)安全監(jiān)測信息的功能。為確保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得到有效保護,新標準:
一是明確對于非經營性活動的電動自行車,銷售時可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保留北斗模塊。
二是加裝的4G、5G通信模塊已經符合國家相關加密規(guī)定,確保相關信息傳輸途徑的安全性。
三是規(guī)定了接收動態(tài)安全監(jiān)測信息的管理平臺應遵守我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必須經消費者同意后才能進行敏感信息采集和處理。
四是在資料性附錄中,給出了電動自行車管理平臺功能示例,指出平臺應具有系統(tǒng)安全與隱私保護設計。
目前,我國已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guī),各類數據平臺都需要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確保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得到有效保護。
十三、新標準增加了建議使用年限要求,對企業(yè)和消費者有什么建議?
為防止老舊電動自行車因電氣線路嚴重老化引發(fā)火災事故,新標準中明確應在產品銘牌、合格證上標明建議使用年限。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yè)應在綜合考慮車輛主要零部件及電氣線路使用壽命、老化速度等多種因素基礎上確定產品的建議使用年限。
比如,隨著使用時間的增加,電動自行車內部導線的絕緣層會產生老化現象,導致絕緣性能下降;相關接插件的接觸電阻也會逐漸增大,造成發(fā)熱量增加;一些電子芯片和元器件也會因使用時間過長而發(fā)生故障,導致過載或擊穿。
消費者購買符合新標準的車輛后,可從產品的銘牌或合格證獲取建議使用年限信息,并結合日常使用頻率、環(huán)境等因素確定車輛使用時長和更換時間。
十四、新標準實施的過渡期是如何規(guī)定的?
新標準在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腳踏騎行功能、電動機功率限值、防火阻燃、塑料件占比、北斗定位、通信和動態(tài)安全監(jiān)測、防篡改、企業(yè)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等方面均有較大優(yōu)化和提升。
考慮到電動自行車企業(yè)開展產品設計、生產并完成檢測和認證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故新標準設置了8個月的生產過渡期: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業(yè)既可以按照舊標準生產,也可以按照新標準生產;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產的電動自行車都必須符合新標準要求。
同時,為保證符合舊標準電動自行車的充分消化,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新標準額外給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舊標準生產的車輛3個月的銷售過渡期,允許銷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均必須符合新標準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