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張龍 龐娟)11月1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搶劫、強奸、故意殺人犯陳軍,故意殺人犯郭少啟注射執(zhí)行死刑。
罪犯陳軍,商南縣人。2001年5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服刑期間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0年11月刑滿釋放。2013年4月3日至6日,陳軍先后竄至商南縣十里坪鎮(zhèn)黑溝村石板溝組、老莊組和山陽縣西照川鎮(zhèn)珍珠村老陰坡組,對4戶6名留守老人實施搶劫殺人,并對一名被害人實施強奸,共搶得現金3800余元。罪犯陳軍以農村留守老人為作案對象,在數日內連續(xù)實施搶劫、強奸、殺人犯罪,致六人死亡,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商洛中院對罪犯陳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郭少啟與被害人劉某某均系商州區(qū)沙河子鎮(zhèn)郭家村村民,兩家隔路而居。劉某某將土墊于其家門前的路面上,郭少啟不同意劉某某墊高路面,二人為此產生矛盾。2013年12月3日17時許,兩家經村干部調解處理后再次發(fā)生爭吵,相互辱罵,郭少啟持斧頭朝劉某某頭、頸部砍擊數下,致劉某某因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劉某某之女楊某進行制止,郭少啟持斧頭朝楊某頭部砍擊數下,致楊某死亡。作案后,郭少啟向公安機關投案。罪犯郭少啟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商洛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郭少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罪犯陳軍、郭少啟,未提出上訴。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同意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核準罪犯陳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核準罪犯郭少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