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改革了,領導干預司法要留痕了,現(xiàn)在,就更要警惕個別地方政府像衡東縣那樣,搞“關口前移”,直接動用行政力量,對原告進行威逼利誘,搞撤訴,意圖達到環(huán)保案件上不了法庭的目的。
去年媒體報道的“湖南衡陽300兒童血鉛超標”事件,曾轟動一時。如今,受害兒童狀告污染企業(yè)——美侖化工廠時,卻遭遇當?shù)卣膲毫Α鈻|縣政府工作人員帶著空白的“撤訴申請”到原告家里“做工作”,每天三五批人,有時坐到凌晨,他們威脅“不撤訴就取消低?!?,有在政府工作的親友則可能“丟飯碗”。
目前,還沒等到正式開庭,53個原告(51個血鉛超標兒童,2個是鎘超標的成年人)中已有42人撤訴。
此前,針對之前基層法院受到地方權力干擾,環(huán)保等所謂“敏感”案件“立案難”的積弊,中央決策層痛下決心改革:一是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滿足基本形式要件的起訴都必須立案,否則法官將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責任的追究。中央還公布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實施全程留痕、追究機制。
立案登記改革了,領導干預司法要留痕了,地方權力難以像過去那樣肆無忌憚地干涉司法,將環(huán)保等訴訟推出法庭了?,F(xiàn)在,就更要警惕個別地方政府像衡東縣那樣,搞“關口前移”,直接動用行政力量,對原告進行威逼利誘,搞撤訴,意圖達到環(huán)保案件上不了法庭的目的。如果這種現(xiàn)象得不到上級部門的糾正,將形成“破窗效應”,直接影響中央推行的“立案登記制改革”的實際效果,直接影響依法治國的改革部署。
眾所周知,新《民事訴訟法》以及今年剛實施的《環(huán)保法》,一個重要意圖就是旨在將污染問題納入法治渠道內,通過司法進行平和的、終局性的解決,而不是將問題推到法庭之外,從而衍生出集體性事件等問題。而這次的衡東血鉛案,原告都是污染的直接受害人,起訴卻受到當?shù)卣N種干擾。當?shù)氐倪@種行為,嚴重損害了以法治解決污染問題的國家愿景。
這一事件也說明:個別基層政府的思維,還停留在過去的“畸形維穩(wěn)”時代,不能正確對待民間依法維權。本來這一事件中,當?shù)卣幚硪菜愕轿唬嚎h環(huán)保局長等4人被免職了,受害兒童得到了免費發(fā)放的牛奶和藥品,政府并不是污染的直接責任方。
但當受害者起訴維權時,有些地方政府就條件反射地認為“敏感”了,習慣性地秀出“國家機器的肌肉”,阻撓正常訴訟,根子問題是將政府與污染企業(yè)做利益捆綁,將地方經(jīng)濟利益凌駕于法律之上、民眾生命安全之上。
衡東縣這么多孩子飽受鉛污染之苦,通過訴訟向污染企業(yè)討個說法,是正當、正常,乃至是任何法治政府樂見的事。這次衡東縣政府卻動用行政力量,阻撓訴訟維權,這種“防民如寇”的心態(tài)必須被清除。
近兩年來,立案改革、環(huán)保訴訟這么多大改革都搞了,但個別基層政府卻“兵來將擋、水來土掩”,不能直接干涉立案了,就搞“關口前移”,動用權力威逼利誘,生生把“狀紙”從法院里拽出來,使國家層面的改革起不到效果,這是個應嚴肅對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