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西部地區(qū)一些“空殼村”來說,化解村級債務無疑是雪中送炭的惠民之舉。然而,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利通區(qū)金積鎮(zhèn)油糧橋村的3名村干部,以支付村集體以后形成的債務為名,虛報8筆債務,鯨吞財政支付的化債資金。近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宣判,被告人李金國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被告人楊文義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汪興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岳某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村干部合伙虛構債務
2002年,吳忠市利通區(qū)組織農經站、審計局、財政局等單位組成審核小組,對金積鎮(zhèn)各村的債務進行核實確認。審核小組按照程序對各村的債務進行核實、確認并進行公示。按照相關政策規(guī)定,各村要如實上報債務,不得違規(guī)違紀,弄虛作假。
2013年7月26日,吳忠市利通區(qū)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利通區(qū)金積鎮(zhèn)油糧橋村黨支部書記楊文義、村委會主任李金國、村委會報賬員汪興在協(xié)助政府進行村級債務化解過程中虛報債務,存在貪污問題。利通區(qū)檢察院反貪局依法進行初查,調取了化解債務相關材料、李金國等3人的銀行記錄,并對3人進行了詢問。同年8月20日,檢察機關以涉嫌貪污罪對李金國等3人立案偵查。今年3月,利通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4月,李金國等3人經過共同商議,在上報化解村級債務過程中,以該村維修村部、維修水利工程的名義,編造了8筆債務的票據,共計金額14.8萬余元,并向吳忠市政府進行申報。在虛構的債務中,李金國、楊文義以維修村部的名義虛報債務各1萬元,汪興以相同名義虛報債務6352元。同時,李金國等3人還以他人名義虛構維修村部、過路橋、退水工程產生債務12萬多元。2013年,吳忠市利通區(qū)財政局國庫支付中心將油糧橋村虛報債務資金支付到李金國等6人的賬戶內。
經查,除了幾名村干部抱團貪污虛構債務支付資金,李金國還以其維修西支渠工程款的名義,編造了該村債務8.66萬元,并向吳忠市政府進行了申報。利通區(qū)財政局將這筆債務資金予以支付,李金國將虛報的8.66萬元全部侵吞。
水管站負責人“開綠燈”
在前后兩次虛報維修水利工程債務過程中,金積鎮(zhèn)水管站的負責人岳某明知李金國等人上報的工程項目是虛構的,仍然提供并出具了《金積鎮(zhèn)小型水利工程決算表》。岳某在一審開庭時供述,在化解村級債務過程中,李金國找到他,聲稱村上有些債務無法處理,讓其出具幾份虛假的工程預算單據,李金國承諾給他一定的好處費。在利益驅使下,岳某明知李金國是為虛報債務,但還是給了他幾份空白決算表,并告訴李金國如何填寫。李金國將空白的表格拿走填好后,岳某在填好的表上簽字。
法院審理查明,在化解村級債務過程中,村級都存在許多賬外債務,對此,利通區(qū)村級債務審核小組對賬外債務要求主要債權人提供欠條,欠工程款的,債權人要提供欠條、工程預決算書、合同、協(xié)議書等資料。村級工程,要有工程決算表,工程決算表是支付工程款的依據。岳某的行為,為李金國等人鉆政策空子提供了必要的條件,給國家公共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
化解今后債務成借口
今年3月,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李金國等人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之便,虛報村級債務,騙取公共財物。李金國貪污23.5萬多元,楊文義和汪興貪污14.8萬多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岳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經濟損失19.8萬多元,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聲譽,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審宣判后,李金國等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并提出虛報村級債務是為償還村集體以后產生的債務做準備,也是為了村集體以后的發(fā)展,沒有貪污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李金國的辯解得不到相關證據的印證,且該村自債務化解后,還未產生新的債務。經查,李金國等3人以化解村級債務為由虛報債務,且在虛報債務經核實到賬后,沒有集中統(tǒng)一管理,而是分散在李金國等3人的個人賬戶上,并由3人實際控制,且部分資金被轉移,致使公共財產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同時,在涉案款項到賬后,為應付相關單位的檢查,李金國等3人共同商議后,要求證人魏某出具一分虛假的13萬元的收條,未向證人魏某支付該款項。3名被告人非法占有涉案款項的主觀意圖明確。
吳忠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后,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四項判決,即被告人李金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被告人楊文義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汪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岳某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對一審法院判決的第五項進行了改判,由于汪興從其賬戶上支付了他人兩萬元工程款,故二審法院在追繳贓款的款項中,對汪興的追繳數額進行了核減和改判,由原判的7.8萬多元核減為5.8萬多元。
□說“法” 惠民資金亟須加強監(jiān)管
隨著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農村各項事業(yè)均獲得較快發(fā)展。然而,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村級債務問題仍是一塊“硬骨頭”。一直以來,中央高度重視村級債務化解工作,不少全國人大代表也就此問題提出建議。在此背景下,各地各級政府出臺各種措施化解農村債務,其中一項舉措就是劃撥專項資金。通過劃撥資金解決債務問題,減輕農村發(fā)展負擔,應該說是惠民工程,但是,從發(fā)生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的這起案件看,化解債務專項資金可能面臨著被騙取的風險。讓化債資金落實到位,最重要的就是加強資金發(fā)放的審核、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jiān)管。因此,基層部門需要明晰權責,建立詳細臺賬,加大監(jiān)管力度,確保惠民資金真正惠民。 余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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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日,湖南省會同縣人民檢察院對侵吞私分“普九化債”資金9.7萬元的該縣炮團鄉(xiāng)學校原校長楊某等3人以涉嫌貪污罪依法提起公訴。
經查,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間,楊某在任會同縣炮團鄉(xiāng)學校校長期間,伙同該校副校長張某、副總務主任蔣某借經辦“普九化債”資金之機,采取重復申報全額列賬支付、虛構工程單位墊款的手段,先后兩次將騙取的“普九化債”資金9.7萬元予以侵吞私分,其中楊某分得41000元,蔣某分得28000元,張某分得28000元?!醣緢笥浾呱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