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幾番周轉之后,交警部門找到了鎮(zhèn)海區(qū)民政局,打算請民政局作為原告,起訴毛偉平和保險公司。
經過協(xié)商,2009年12月30日,鎮(zhèn)海區(qū)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向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毛偉平、毛偉平所在的客運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共同賠償57萬余元。
鎮(zhèn)海區(qū)民政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解釋了站出來當原告的原因,民政局是社會流浪群體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機關,而“無名氏”大部分是流浪者;對流浪者救助的義務當然包括流浪乞討人員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如果找不到流浪漢的親屬,民政局作為法定救助管理機構,代其維權,既有職責也有職權。
雖然民政局方面認為自己的原告資格合情合理,但是在庭審當日,圍繞這個問題原被告雙方仍然展開了一場爭論。
2010年2月28日,浙江省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保險公司方認為,《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出臺后,明確對“無名氏”的損害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而不是民政局。
民政局作為行政機關,在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介入民事訴訟不符合我國的法律原則。而且,將錢暫付給民政局后,保險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責任并沒有徹底免除。
對此,民政局的代理人指出,從民法的角度講,對沒有合適的自然人擔任監(jiān)護人的被監(jiān)護人,民政部門一般為監(jiān)護人,所以民法中規(guī)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的“有直接利害關系”可以從廣義的角度理解。民政局并非這些賠償款的所有人,而是代收和保管單位。今后如果“無名氏”的繼承人出現(xiàn)了,民政部門會及時給付。即使這筆賠償款長期無人認領,也將歸于社會救助基金,用于社會救助事務,更具社會意義。
“不存在”的精神賠償金
在鎮(zhèn)海區(qū)民政局提出的訴訟請求中,有一項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對于這筆款項,原告和被告也有著截然相反的意見。
民政局的代理人提出,按照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精神撫慰金是一個明確存在的賠償項目。既然民政局是作為原告代表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可能存在的家屬,那么就可以把所有的賠償項目全部起訴在內,這樣做的好處是為可能存在的受害人的家屬免去了很多麻煩。
對此,一直與民政局有著“相見恨晚”之感的毛偉平則第一次提出了相反的意見。他認為,民政局代表死者家屬起訴賠償名正言順,但是“無名氏”的死對于其家屬而言存在精神傷害,對于民政局而言,卻并不存在所謂的精神損害,所以民政局不應該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要求。
2010年3月8日,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宣判,針對案件的兩個爭議焦點,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給出了答案。
法院認為,民政部門是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負責社會救助與福利事業(yè)的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在社會管理中的職責,當公民生活無著、生病無錢就醫(yī)、非正常死亡又找不到應該承擔責任的人時,民政部門有責任出面提供救助及辦理喪葬等善后事宜。那么,當該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無法出面實現(xiàn)自身合法權益時,民政部門基于其職責,也可以出面代為向賠償義務人主張權利。
據此,法院認定,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尚未設立,基金管理機構尚不明確的情況下,由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民政局作為本案的原告符合我國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關于民政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法院認為,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對受害人近親屬所遭受精神損害的財產賠償,并通過財產賠償實現(xiàn)對其精神痛苦的撫慰,故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應與受害人近親屬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精神痛苦相適應。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金額的確定除了要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賠償能力等因素外,還應考慮受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作用及受害人與其近親屬的倫理親情等因素??紤]到本案受害人“無名氏”的近親屬情況不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金額難以確定,且精神損害撫慰金具有人身專屬性,原告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民政局在本案中只是代為訴訟而非終極意義上的訴訟,故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