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則寫到,張梅“左右面頸部及背部硫酸燒傷后瘢痕增生,面部達80%,右耳廓狹小畸形”。
北京大學司法鑒定室據此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面部瘢痕形成達80%,傷殘評定為Ⅲ級。但304醫(yī)院證明書中,“面部達80%”一句,卻是后來補寫的。
2009年8月,韓秀稿的辯護律師委托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對張梅的傷情及傷殘等級進行了文證審查,同北京華夏鑒定中心的結論不同,這一報告認為張梅“屬輕傷”。
作出此結論的依據,是張梅2007年6月拍攝的第二代身份證照片,鑒定認為“相片中張梅面部無明顯條狀、塊狀疤痕,也無大面積色素改變”。
結論的最后一句是,傷殘評定是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不進行活體檢驗評定人無法得出準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