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曾經稱霸湖南醴陵一方的犯罪團伙頭目王芝虎,近日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zhí)行死刑。
2003年至2007年間,王芝虎糾集一批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閑散人員,形成有領導、有組織的黑社會團伙,大肆實施販賣、制造毒品、尋恤滋事、聚眾斗毆、非法拘禁、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支、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并在醴陵市“賭博業(yè)”中形成非法控制;在貨物運輸業(yè)、建筑工程和建材供應等方面形成一定的控制力。王芝虎及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醴陵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08年9月8日,株洲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芝虎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制造毒品罪、非法運輸爆炸物罪、開設賭場罪、尋恤滋事罪等,決定合并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56萬元。宣判后,王芝虎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了王芝虎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王芝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大量販賣、制造毒品,且其還兼犯多種罪行,在絕大部分犯罪中系主犯,均應依法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