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均案發(fā)前與其妻子同在里水鎮(zhèn)的鞋廠務工。在其妻子眼里,王某均是個老實人,對家人很好,人也挺正常,就是有點內(nèi)向,不喜歡與外人交往。
據(jù)了解,王某均的務工生活比較單調(diào),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王某均并不會上網(wǎng);除了上班,就是到鞋廠附近的小店鋪看下錄像或與朋友打下桌球。
對于為何專挑陌生的年輕女性作為行兇對象,王某均說:“得從小時候說起,由于親生母親早死,我覺得后母對我不好,而且上學不多總覺得被別人看不起,所以我看見那些弱小的女孩子就想控制對方,這樣我才覺得自己是強者,所以那些女孩子越反抗我就越想征服她。”
法官表示,王某均與幾年前轟動全國的殺人狂魔成瑞龍都有一個共同點:自小心靈受到扭曲,由于得不到及時矯正,以致一朝爆發(fā),釀成慘劇。
鐵證如山:不認致殘女孩 難逃DNA鑒定
王某均在偵查階段供述,2007年至去年9月14日,共在佛山南海里水鎮(zhèn)某公園作案三起。因其中一起未找到受害人,檢方未提起公訴。庭審階段,他卻推翻其在偵查階段供認的2010年2月25日強奸阿紅未遂后以特別殘忍手段導致阿紅傷殘的犯罪行為。此外,王某均辯解其搶劫阿鳳的手機價值低,摸阿鳳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應構成犯罪。
不過,DNA鑒定結(jié)論以及鑒定機關對DNA鑒定結(jié)論出具的意見和解釋直接證實阿紅指甲上檢出的混合STR分型結(jié)果包含有阿紅和王某均兩人的STR分型結(jié)果。各種證據(jù)能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王某均實施了2010年2月25日對被害人阿紅的侵害行為。
一審判決: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死刑
佛山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均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六級傷殘,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屬于犯罪未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王某均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
據(jù)此,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據(jù)了解,王某均不服一審判決,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