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格里拉撤縣設市有關問題的決定
經國務院批準,撤銷香格里拉縣,設立縣級香格里拉市。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
一、撤銷香格里拉縣,設立縣級香格里拉市。原香格里拉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設為香格里拉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二、香格里拉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為香格里拉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至2017年,與全省縣(市、區(qū))人大代表任期相同。
三、香格里拉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香格里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為香格里拉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四、香格里拉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為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五、香格里拉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香格里拉縣人民法院院長為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院長。
六、香格里拉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香格里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香格里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七、香格里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香格里拉縣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為香格里拉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