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30的王小琴,兩年前在重慶市石會鎮(zhèn)認識已婚男友呂某,隨后兩人發(fā)展為男女朋友并同居。其后,兩人來到廣州白云區(qū)江高鎮(zhèn)步行街內某湘食府打工,王小琴負責收銀,呂某負責采購,店老板和其他員工都以為兩人是夫妻。
今年2月2日下午1時許,王小琴去做頭發(fā),直到晚上10時許才回到湘食府。據(jù)王小琴供述,當時男友呂某臉色不太好,說有服務員偷懶,又發(fā)脾氣責備她“做頭發(fā)要做10個小時,還做得這么難看”。王小琴一氣之下向呂某要自己的身份證,揚言要獨自買票回老家。
二人的口角最后變成打斗。王小琴稱呂某先用手掐她的脖子,又沖過來拿茶壺砸她的手,將她推到收銀臺處。她于是順手拿起收銀臺上的水果刀向對方胸部刺了兩刀。隨后見呂某流血,她慌忙用手機撥打110和120,卻說不清楚具體位置。最后,王小琴找到廚師長送呂某到醫(yī)院搶救,呂某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呂某系被刺傷胸部,造成主動脈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導致心力衰竭死亡。王小琴事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女方行為不屬正當防衛(wèi)
廣州市中院查明,呂某當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掐王小琴的脖子時已被推開,砸茶壺也只是打到女方的手指,王小琴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目前無證據(jù)證實呂某是因醉酒后實施毆打,且王小琴的供述也證實兩人發(fā)生口角后打斗,不能認定呂某存在過錯。
據(jù)此,市中院認定王小琴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王小琴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捅傷被害人后積極實施搶救,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一審遂對王小琴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