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姐和先生于2005 年在福田區(qū)購買了一套60 余平方米的住房,產權證上登記為其先生的名字。這兩年因為生了小孩,想再買套大一些的房子。幾個月來,劉小姐和先生先后去了包括中央原著、金地上塘道在內的多家新售樓盤看房, 發(fā)現(xiàn)面積在120 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基本都是“雙拼房”,即一套住房有2 個房產證。按照“限購令”的規(guī)定,劉小姐家已經有一套住房,如果購買260 多萬元的“雙拼房”,第二套住房要支付6 成首付, 第三套住房則需要支付全款,這樣平均下來,購買這樣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支付的首期款為8 成左右,大約要200 萬元。
劉小姐手頭只有100 萬元出頭的預算,她說,如果根據(jù)“限購令”政策,她根本買不起二套房。但售樓小姐出的主意讓她動了心。當時售樓小姐建議他們假離婚,即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xù)以后, 相當于劉小姐名下沒有房產,這樣購買“雙拼房”第一套房付3 成首期款, 第二套房付6 成首期款, 平均下來支付的首期僅為4.5 成左右,正好劉小姐的預算可以負擔。
劉小姐和老公商量后, 決定采納售樓小姐的意見,準備這幾天把房定下,然后去辦離婚手續(xù)。“反正我們感情好,根本不用擔心。”
和劉小姐相似的是, 羅先生最近也準備辦理離婚手續(xù), 只為“多得一個購房名額”。羅先生和妻子名下各有一套房產,現(xiàn)在準備購買第三套房,根據(jù)“限購令”政策,他們已沒有資格購買。羅先生告訴記者,辦理離婚手續(xù)后, 他可以以個人名義付6 成首期款買下房子,然后再辦復婚手續(xù)。
律師
對無房一方風險大
因受限購令的限制,采用“假離婚”的方式來規(guī)避政策, 廣東中意達律師事務所徐德軍律師表示, 選擇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后購房,雖然是“權宜之計”,但從法律上是真離婚,一旦辦理了離婚手續(xù),雙方在法律上就不再是夫妻。以購房為目的的離婚,往往是將房產給一方,讓另一方成為無房戶,這樣做對無房一方有較大的風險,一旦無法復婚,便會“人財兩空”,即便雙方對財產歸屬私下另有約定, 也很難對抗離婚協(xié)議或離婚判決(調解)書。
在買房時,為避免離婚“弄假成真”,有人干脆“假戲假做”,采取辦假離婚證的方式。徐律師認為,這樣做的風險更大,購房者辦理的假離婚證在購房時一旦被查出,構成“騙購”,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同時,離婚證屬于國家機關出具的證明婚姻關系的證件,偽造或買賣離婚證的,涉嫌構成偽造、購買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根據(jù)《刑法》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徐律師向市民發(fā)出忠告: 辦理真離婚證購房屬于以合法掩蓋非法目的, 而偽造離婚證本身屬于違法行為,無論哪種方式,一旦“露餡”,均無法獲得法律上的保護。對于以離婚為手段達到規(guī)避限購目的的購房者,應當三思。
題話
假離婚,該怨誰?
為了買多一套房子, 夫妻就去“ 假離婚” , 這本身就是一種具有高風險的行為, 它適用于兩種人: 一種是忠心不渝, 只為房癡迷的夫妻, 結局可控, 心想事成; 另一種就是抗風險能力極強, 把婚姻當生意進行投資的人士, 結局不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