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意見》規(guī)定,犯罪分子將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fā)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1)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2)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獲取的線索;(3)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被盤問后交代犯罪事實算自首
規(guī)定: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fā)現(xiàn)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解讀】最高法:對于這種“形跡可疑”型的自首,需要把握的重點是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對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實質意義。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若有關部門并未掌握其他證據(jù),而其主動交代對確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決定性的實質意義,應認定為自動投案;若有關部門在其交代時或者交代后即在其身上、隨身物品、交通工具等處搜獲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則即便其不交代,有關部門仍可據(jù)此掌握犯罪證據(jù),故此類情形下的交代對確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實質意義,一般不算自首。
立功從寬幅度要小于自首
規(guī)定: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于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被告人。
【解讀】最高法: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自首情節(jié)對每一名犯罪分子機會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機會,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體現(xiàn)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tài)度,故對自首的認定標準和從寬幅度的掌握要更寬一些。
最高法2010年9月印發(fā)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guī)定,對于自首情節(jié),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于立功情節(jié),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學界爭論:親屬“大義滅親”是否可以納入自首范圍?
正方: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
阮齊林:有這樣的案件,家里人讓他投案他不干,結果家里人就哄她吃飯喝酒,喝酒完了睡著了,最后家里人跑去找公安人員把他抓著了??赡苡羞M一步的演繹,如果跑到他隱匿的地點,帶人把他抓著了,那也是視同綁送歸案,那也可以認為是自動投案,可以考慮自首了。
反方: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自首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自動投案,還有一個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家屬所謂的大義滅親充其量只是具備了自首的第一個條件,但是這個犯罪嫌疑人到案以后能不能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要看后續(xù)的態(tài)度,如果他沒有因為家屬的代為投案對自己的犯罪有悔改的表現(xiàn),在法律規(guī)定的它絕對不構成自首?!驹斍椤?/p>
延伸閱讀:“大義滅親”與“親親相隱”相悖
“大義滅親”的意思是為了維護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循私情,使受到應得的懲罰。語出《左傳》,春秋時期,衛(wèi)國州吁弒兄篡位,自立為君,不施仁政,憂其王位不穩(wěn),問計于寵臣石厚。石厚問計于其父石碏,石碏假意獻策,誘殺州吁、石厚于陳。于是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論語·子路篇》中,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