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他人幫忙,辦理兩個工資關系,雇人上班,領取雙份工資達8年之久。截至案發(fā),已領取工資14.2萬余元。1月7日,太康縣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年半。
李某從1975年7月開始,在太康縣符草樓鎮(zhèn)一小學,作為民辦教師參加工作并領取工資。后轉為公辦教師,但其民辦教師指標并未注銷。于是,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通過他人幫忙,于2004年8月,將其未注銷的民辦教師工作關系,調入太康縣老冢鎮(zhèn)教育系統(tǒng),并由他人代其授課,并領取工資。后其未注銷的民辦教師資格再次被轉正。
截至2012年12月案發(fā),李某利用后來辦理的工資關系,共計領取工資142266.99元??鄢舜n費用后,李某將剩余99546元占為己有,用于日常消費。案發(fā)后該款已退還。
太康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其由民辦教師已轉為工人并領取工資情況下,隱瞞此真相,利用其擔任教師的職務便利,通過關系,將其已轉為工人但未注銷的民師工作關系調至他處,假借合法形式騙領工資占為己有,其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已構成貪污罪,遂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