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夫婦婚后買了套房,他認為房是父母出資,應屬贈與,按《婚姻法》新解釋是他個人財產。妻子荊女士卻稱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所買,起訴丈夫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昨日,該案在豐臺法院開庭。
據(jù)悉,這是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后,本市法院審理的首起夫妻房產證加名糾紛案件。
妻子
夫妻一起辦貸款及還款
荊女士稱,她和李先生于2006年8月登記結婚。2007年1月,經人介紹,雙方按揭買了一套二手經濟適用房,總價款40萬元。買房時只有丈夫有北京戶口,按照經適房買賣政策,辦理過戶時就只寫了丈夫的名。但買房時雙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并且以夫妻的共同收入償還貸款至今。
荊女士說,現(xiàn)在丈夫提出離婚,而且拒絕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為此,她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套房歸雙方共同所有。
荊女士稱,首付款約17萬余元,丈夫的父母出了一部分,夫妻倆出了一大部分。夫妻倆一起辦的貸款,一起還款,自己也是貸款擔保人之一。
丈夫
父母出資屬其個人財產
對于,妻子的說法,李先生予以否認。他稱,首付款全是自己父母出的,房產證登記在他名下。同時,貸款是以他個人名義辦的,盡管擔保是以兩人名義,但貸款是他個人還的。“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三),這是我父母對我個人的贈與,應認定為我的個人財產。”李先生稱。
昨日,李先生的母親作為他的證人出庭稱,當時她主動提出給兒子在京購房,隨后從沈陽給兒子轉賬共18萬元,這是父母給兒子個人的贈與。買房后,媳婦沒有參與償還貸款。不過,她承認,自己并沒有對媳婦說過房子是給兒子個人買的。
對婆婆的說法,荊女士并不認同。她表示,即使婆婆匯了款,但丈夫根本沒法證明這些錢是用來買房了還是用于其他家庭消費了。
爭議
“出資”指全額還是部分
昨日,原被告進行了多輪辯論。荊女士的律師認為,對于《婚姻法》解釋(三)的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這里的出資應是全額出資,而不能機械地理解為部分出資或支付首付款。這套房應該認定為夫妻雙方共有。
因雙方分歧較大,當庭未能達成調解,也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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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