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網友“琪琪”:我和劉某婚后購買了房屋一套。2002年9月,劉某辦理了房權證,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為劉某,無共有權人。2005年10月,我們協(xié)議離婚。離婚前數(shù)月,劉某瞞著我以個人名義向申請銀行貸款400萬元,以房產作抵押。同日,劉某申請抵押登記并獲準。請問,我是否可以抵押登記沒有取得共有權人同意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抵押登記?
江西添翼律師事務所李春華律師:房屋所有權登記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其權利主體的登記均是依據(jù)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確定的。因房屋在初始登記時已經就房屋是否為共有財產予以審查并記載于房產權屬證書中,依據(jù)方便交易原則和房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房產抵押登記只需審查房產權屬證書中記載的權利人,不需要再審查權屬證書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權利人。就本案而言,如果房產權屬證書沒有重大瑕疵,抵押登記部門就有理由推定房產權屬證書中記載的權利人為真正權利人,不需要對抵押財產是否還存在其他共有權人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