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委會將黎澤潮的這份說明材料轉(zhuǎn)交前述兩位學者,請他們再次鑒定。2014年12月30日,兩位專家將第二次鑒定意見反饋至古委會。黎澤潮的辯解,沒能讓專家推翻先前的結論:“網(wǎng)上所揭發(fā)的黎書抄襲問題,其重點并不在校記和箋注部分。黎澤潮之所以在此次的說明材料中,以校記和箋注為重點,就是試圖避重就輕,通過證明《校箋》與魯明論文校記、箋注的不同,從而證明這些內(nèi)容出于自撰,并未抄襲,最終洗白自己,混淆視聽。實際上,黎書校記部分與魯明論文校記的區(qū)別,主要是寫法上略有不同,其內(nèi)容實質(zhì)大多數(shù)仍是襲自魯明。與《校箋說明》中的公然抄襲相比,這種有意抄襲而又泯滅痕跡的做法,實際上更為惡劣。”
在黎澤潮提交的說明材料中,羅列了70條與魯明論文條目相同但表述不同的校記。如,魯文:【玄宗目之】“玄宗”,《唐語林》作“上”?!缎9{》的表述則為:玄宗目之,《唐語林》作“上目之”。“這樣變換一下表述方法,難道就可以說稱得上‘明顯不同’,從而堂而皇之地把其他人的成果據(jù)為己有?”專家指出,“魯明論文在列出異文的同時,常常會表達自己傾向性的意見,即??睂W上的‘定是非’,這是比‘列異同’更重要的工作,但黎書竊取時往往會把魯文中表示傾向性的文句刪去。”
針對黎澤潮對箋注條目的申辯,專家意見認為,這些箋注確實不是抄自魯明論文,其中“安祿山”“政和公主”等不少條目系照抄“百度百科”。
外行何以充當內(nèi)行
“即使不存在抄襲問題,這樣的成果也沒有達到古委會項目結項所要求的水準。”一位專家如此認定。然而,這樣一個學者眼中“蹩腳的剽竊者”,在科研項目申請方面并不外行。
不少網(wǎng)友發(fā)現(xiàn),在安徽師范大學傳媒學院官網(wǎng)公布的個人簡歷上,黎澤潮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廣告學領域。在2010年6月項目申請評審書中,黎澤潮填寫的研究專長為“古代文學”,職稱“教授”,職務“系主任”,最后學位“在讀博士”,成果字數(shù)“20萬”,并說“黎澤潮近年主要從事古籍整理研究工作,教學任務相對較輕,專力做好本項目的時間有充分的保障”,項目主要參加者還有知名學者、安徽師范大學文學院教授丁放等人。申請書中同時附有各級單位簽署的申報意見,安徽師范大學文學院的意見是:“黎澤潮教授是我院中國古代文學在讀博士,具有深厚的專業(yè)功底,完全具備承擔本課題研究的能力和條件。本單位完全同意該課題的申報、立項。”安徽師范大學科研處的意見是:“愿意承擔該課題的管理任務,同意對申請人在研究周期內(nèi)完成預期工作提供信譽保證。”安徽省教育廳也“同意申報”。
憑借這樣一份項目申請書,“《因話錄》校箋”在當年通過古委會組織的兩輪專家匿名投票,成為直接資助項目,獲得兩萬元研究經(jīng)費。但是在最終出版的《〈因話錄〉校箋》中,黎澤潮僅表示近年師從丁放攻讀中國古代文學博士學位,并未提及有其他人與他共同整理此書,書的字數(shù)也從20萬縮水到5萬。
對于學術不端行為,古委會有相關規(guī)定:“已確立為高校古委會直接資助的立項科研項目,成果出版后,如發(fā)現(xiàn)有失學術規(guī)范或有悖學術道德的情況,一經(jīng)查明,古委會將取消其立項資格、追回資助經(jīng)費并通報批評。”正是按照這個規(guī)定,古委會決定取消“《因話錄》校箋”的立項資格,追回全部資助經(jīng)費,在《高校古籍工作通報》上公布此事的處理意見,并對項目負責人黎澤潮提出批評。與此同時,古委會還將向簽署了同意申報意見的安徽師范大學文學院、安徽師范大學科研處和安徽省教育廳通報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