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辦網(wǎng)站昨日公布《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guī)定(草案送審稿)》,即日起至2月17日向社會征集意見。北京晨報記者注意到,送審稿加強了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行政處罰,其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人數(shù),最高對用人單位處每人五千元罰款。這個數(shù)額是現(xiàn)行罰款額度的10倍。
送審稿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即最長期限為十一個月;滿一年未簽訂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滿一年的當日起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包括用人單位正常支付的工資和按照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對應月份,以勞動者正常勞動的工資為標準額外支付的部分。
送審稿明確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當折抵試用期,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試用期期限,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以此防止用人單位變相延長勞動者試用期。